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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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