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
  7.3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4半成品应经刷洗除杂,浸洗后的肠衣要及时灌水分路,并经检验合格。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从事装桶人员必须着清洁的工作服、帽,经洗手消毒后方可操作。
  8.3成品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度计。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