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主管机构和部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应于11月15日前向部编报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指标建议数,经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二、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拨款指标控制数和各单位的建议数下达各单位年度预算拨款指标和收入预算指标。
三、各单位按部下达的预算拨款指标和收入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逐级审核汇总报部。
四、各电管局、直属电力局、规划院所属单位的收支预算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由部审批。
由于事业计划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事业费预算时应编报追加或追减预算。按预算编审程序上报审批。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时,其年度预算同时划转。
第十二条 收支预算的编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资金用到刀刃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重要项目的收支: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力求以最少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二、“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节约合理,不留缺口,不先斩后奏。反对讲排场,摆阔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寻求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有效途径。
三、“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根据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对各项收支进行综合平衡。同时,根据“适当集中”的原则,集中必要的财力,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分配,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收支预算应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对发现的问题,应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及时加以纠正解决,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审核收支预算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上级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规定;
二、审核收支预算是否符合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各项定额,有无偏离事业计划,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
三、审核预算表与表之间款、项的口径是否一致、各行、栏的数字是否准确、衔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部统一部署的决算表格和编报要求编制事业费决算,如实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并对预算、事业计划、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加强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收节支的主要措施,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说明,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