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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 能源农民(1989)1286号)


  为加强乡电管站建设和管理,搞好农村用电工作,我部决定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但应坚持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管电组织;坚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坚持对乡电管站的行业管理。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电管站组织,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一道解决乡电管站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部农电司。

附:
             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乡村电力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农村用电管理秩序,使电力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乡村工业和农民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用电乡(镇)均应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第三条 乡电管站要贯彻执行国家对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电力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第四条 加强对乡电管站的行业管理是各级电力部门的职责,县电力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解决乡电管站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 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七条 乡电管站人员编制应根据电力设备及用户状况、管理范围和地理条件,并参照农电供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等确定,人员需经过培训和考核,择优聘用。站长经征得乡政府同意后,由县电力部门聘任。
  第八条 乡电管站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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