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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能源人(1990)289号)


  去年末,国务院和劳动部曾就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先后发出通知,我部以能源人〔1990〕148号文将有关内容和要求通知了各有关单位。为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生产适当发展,进一步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根据国务院最近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依靠职工群众共渡难关。
  各单位要从稳定大局、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的高度,认识妥善解决停工待工问题的重要性,有停工待工情况的单位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建立责任制,或成立专门的班子及时研究停工待工的情况和问题,注意发展趋势和职工思想状况。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摸清情况,针对企业停工待工的具体原因,制订解决的办法,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五中全会精神,正确理解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使他们认识到当前的困难是暂时的,是前进中的困难,以增强克服困难的决心。停工待工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与职工同甘共苦,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为恢复生产献计献策,团结一致,共渡难关。
  二、采取切实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
  解决停工待工问题,根本办法是要恢复和发展生产。有停工待工情况的网、省局和归口管理的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帮助停工待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较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的停工待工企业,要采取扶持措施。对企业归还到期贷款有困难的,要积极协助他们向银行申请适当延期;对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或销售回款,经银行批准,要首先保证职工工资,并给企业留有适当的生产流动资金;要积极帮助企业并取得银行、财政部门支持,清理债务,解决三角债问题。
  按国务院通知有关精神,停工待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减免预收税、费、基金。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各停工待工企业在认购国债时可受到照顾。
  三、加强企业的整顿和调整,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关停并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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