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管理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停工待工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时机,进行整顿,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经营素质差的,要限期调整班子,完善管理制度,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础差,无定型产品,质次价高,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停工待工企业,主管单位要下决心进行调整。调整中,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稳妥进行。要根据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鼓励优势企业,帮助劣势企业,充分利用停工待工企业的厂房设备,转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确需关停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主管单位认真审查,报经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关、停的全民企业,要首先解决好人员的安排,主管部门要负责将他们调剂安置到需人单位。要确保关停企业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关停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参加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由劳保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由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也未参加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按财政部〔1981〕财企字63号《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停工待工人员管理,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企业停工待工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不要把职工推向社会,一般也不要放长假。必须放假的要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企业要组织停工待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转岗转业训练或开展安全教育等。要发动停工待工人员维修设备,整理厂容厂貌、推销产品、开展各种劳务活动,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以工代赈。
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长期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企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防止和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发动和依靠群众广开生产门路,搞活多种经营,自己动手解决吃饭问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停工待工人员开展生产自救。
五、加强劳动力管理,抓紧清退计划外用工,做好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抓紧清退计划外用工,主要是清退那些近几年进城的农民工。今年部下达的清退任务必须完成。停工待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原则上要全部清退,腾出岗位安置停工待工人员。
各归口公司和各网、省局要做好本单位的劳动力平衡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有停工待工情况的,要调配安置停工待工人员。新建、扩建和其他需要招工的项目,首先由停工待工人员中选调。短时间无法恢复生产的全民企业,停工待工人员自愿申请,企业批准,可到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保留全民身份;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也可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