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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
 《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9日 能源人(1990)374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
              (一九九0年三月)

                 目录

  总则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一)电气、机械运行
  (二)电气、机械检修
    1.机械检修
    2.电气检修
  (三)水工人员
    1.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2.水工、水库观测
    3.水工维护
    4.水务人员
    5.其他人员
  (四)通讯
    1.载波值班及维护
    2.微波值班及维护
    3.电话交换机值班及维护
    4.通讯线路检修及维护
  (五)修配人员
  (六)车辆运输及仓库
    1.车辆运输
    2.库管工
  二、管理人员
  三、党群人员
  四、服务人员
  (一)警卫人员
  (二)消防人员
  (三)职工业余教育人员
  (四)其他服务人员
  (五)社会性服务人员
  附则

总则



  1.为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按全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工水平制定的。
  3.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是水电厂核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对于新建水电厂应按本标准配备人员;对于已投产的水电厂已经达到本标准的先进企业,应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尚未达到本标准的水电厂,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用工水平。
  4.各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标准,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坚决把富余人员从现岗位撤下来,通过广开新的生产门路,大力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组织生产培训等多种渠道加以安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机构设置原则。根据国家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职能机构的设置,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的原则进行合理设置。不要强求上下对口,对于工作业务接近或工作量不饱满能合并的尽量合并,成立综合性部门。
  6.由于水电厂地理条件不同,设备和建筑物差异较大,影响企业用工水平的因素较多。因此,特殊部分可由电厂提出定员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定。
  7.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水电厂其定员可由网局、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标准自行核定。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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