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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9日)废止

能源部关于印发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5月12日 能源基(1990)399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能源部1990年5月)

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施工企业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保证和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二)建设部有关质量监督工作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三)能源部有关文件;
  (四)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
  (五)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三、起草过程
  由于机构变动,在能源人〔1989〕599号文《关于明确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对原水利电力部1986年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我部在上海召开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代表讨论,再次进行修改、定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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