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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参与有关工程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检测和技术审定;
  (三)培训检测人员,总结交流检测工作经验;
  (四)参与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具有一定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人员应认真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勇于负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在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中工作突出的人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索贿受贿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十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督过程所发生的检测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第二十一条 各受监工程在年初按年度基建计划支付监督费。由质量监督中心站专列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聘任质量监督人员的聘金;工程质量检测费;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以及奖励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争端的仲裁时,仲裁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由责任方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年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填写质量监督工作年报,并书面报送上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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