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
《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0日 能源监察(1990)522号)
为使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严肃政纪,促进能源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廉政为重点,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能源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单位属于内部监察。
第四条 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其工作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行使职权;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监察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能源部直属和有关归口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按部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和配备专职监察人员。
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也要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监察员,其机构、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部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监察干部应德才兼备,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品德高尚,有献身精神的人员担任,并选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干部。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