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
《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 能源外(1990)786号)
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
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
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
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九)负责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规定或要求能源部归口管理的涉外事项。
第三条 各“两权”归口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外事工作,但有关情况应定期汇总报能源部备案。
第四条 下列出访和来访事项及有关涉外活动,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政府协议、协定的签订,执行计划和签署重要部门间协议的代表的派出。
(二)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及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会代表团的派出。
(三)派代表团出席由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的会议。
(四)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济、贸易、科技展览。
(五)涉及政治敏感的事项或敏感物资的对外合作及贸易。
(六)各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认为应该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其它重要涉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家科委审批:
(一)商谈部门间多边或双边科技交流合作协定和执行年度计划。
(二)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议定书的出访、来访事项。
(三)出席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
(四)在我国内举办的国际科学技术讨论会、讲座等。
(五)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在我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报经贸部或会签经贸部报国务院审批:
(一)参加商谈和执行政府间贸易协定、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