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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二)参加由经贸部归口管理的政府间贷款、赠款谈判,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
  (三)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能源工业经济技术展览。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家教委审批: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双边协定,接受和派出留学人员和教师。
  (二)参加和举办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引办)审批或审核:
  (一)拟使用引进智力专款安排出国留学、进修及培训计划和来访及工作的人员计划。
  (二)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留学、进修、培训人员的出访计划。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科技、专业人员赴国外参加培训的计划和执行政府经贸、科技等协定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它业务人员的赴国外参加培训的计划由能源部审批后报国引办备案。
  (四)其它赴国外(及境外)的培训项目须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引办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能源部归口审批:
  (一)部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拟与国外签订的经济、科技合作协议、合同等。
  (二)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各种经济、贸易和科技项目的出国任务。
  (三)各“两权”归口单位的司局级副总经理的出访事项。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能源部归口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科技合作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的管理按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能源部系统各单位均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以提高专家聘用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的能源工业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能源部系统有关单位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外事工作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2:
 
        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 国外贷款项目,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伴随贷款由外国政府提供的赠款项目,实行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使贷款项目业主单位的责、权、利相一致,对贷款的借、用、还的管理不脱节。业主单位与实施项目的其它各单位之间,以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密切协作,在能源部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申请。凡利用国外贷款在限额以上的能源建设项目,均应由业主单位提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包括还贷措施和配套内资的安排等,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批准列入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后,业主单位应进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三条 经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国外贷款机构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版)和实施计划,报能源部审批。
  第四条 申请国外贷款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为业主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论证外资,估算要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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