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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等的通知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获得住房的,责令退出;难以退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用公款公物或劳力,超标准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的,费用一律由本人偿付。
  第七条 违反《规定》第九、第十条,经济上要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的,钱物一律交公;不交公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违反《规定》第十二条,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为集体所有,将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资金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利用各种名义私分公款公物和滥发奖金、补贴及实物的,领导干部要责令退出,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撤职以下处分。
  利用职权将本系统的生产资料、紧缺物资或废旧器材批给亲属谋利的,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1.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负主要责任的;
  2.屡犯不改的;
  3.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阻挠调查,或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5.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并作检查,经济上按本办法积极清退的,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按贪污、受贿论处的财物,一律交公。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根据情况,可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公开检查,必要时可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办理。各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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