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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高等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包括折旧费、仪器设备占用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列入成本、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比例各校执行所在地的规定,其余部分纳入学校基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外有偿服务的各种收入,可在上述规定纳入学校基金比例范围内,提取适当比例留归取得收入部门作为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各校自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提供产品等必须合理收费。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参照社会同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各项净收入的5%上交部,其余部分建立学校基金。各类计划外培养学生所收取的基建费和设备费,只能用于小型基建和设备购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和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第五章 学校基金

  第十九条 学校基金是高等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学校基金收入,应认真核实。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广开财源、积极创收。严禁以各种名义把预算经费转作学校基金,或把应在学校基金中列支的费用转移到预算内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基金按不低于40%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教学、科研、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小型土建工程(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需报部批准)以及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但不得巧立名目给教职工滥发津贴、补贴和各种实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各种奖金和按规定自费工资改革,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奖金税。
  以上各种基金,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开支,先提后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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