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月16日 能源基(199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方针,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煤炭、电力、石油、核工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部归口管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具体资质管理工作,其业务上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部直属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开发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
  三、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五条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
  第七条 能源工业系统各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总公司(中电联)审查,分别报建设部、能源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