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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3.不得擅自超计划审批进口配额商品指标;
  4.严禁转让和倒买倒卖进口配额商品指标。

  附表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和专用车。
  2.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以下微机的CPU板;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终端、磁带机、电脑打字机、平板绘图仪。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英寸及以上监示器。
  不含图形显示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及发动机、车架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撬、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单放机。
  7.电冰箱及电冰箱压缩机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不含容积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温度-40℃以下的冰箱及雪柜。
  8.洗衣机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及机芯。
  10.照像机及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不含高空、水下、制板、眼底照像机。
  11.手表
  包括指针式石英电子表、机械表。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12.空调器及空调器压缩机
  包括窗式、挂式、柜式空调器。不含车用及船用空调器,中央集中空调系统。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不含复制速比1:8及以下的录音磁带复制机。
  14.汽车起重机及底盘
  不含正面吊运机。
  15.复印机
  包括卡片及工程图纸复印机。不含胶版复印机、酒精复印机、明胶复印机。
  16.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不含伽玛像机(ECT)。
  17.电子显微镜
  18.气流纺纱机
  19.电子分色机
  20.集成电路
  范围见电子工业部《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注:上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合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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