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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煤炭、
 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0日 能源安保(1991)342号)


  根据部安全生产第一号指令关于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为适应能源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能源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证能源工业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安全环保司。

附:
        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确保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煤炭、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建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强有力的安全监察体系,对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炭、电力行业各生产、基建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4条 各总公司、网局、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各总公司、网局、省局必须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向其下属企业逐级派出安全监察机构。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同时在安全监察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6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7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参加制定本企业的长远安全规划和计划。
  (二)对所在部门和所属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专业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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