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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一九九一年考核发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4.2 熟知入厂(港)煤和入炉煤运行监督项目(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硫分、煤粉细度和飞灰可燃物等)及其测定目的意义,测定方法、原理和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且能熟练地测定这些项目。
  4.3 熟知燃煤的基本知识及其有关电力用煤的物理化学特性。
  4.4 了解燃煤管理及商品煤销售的有关规定。
  4.5 熟知实验室内有关的常用仪器设备的一般规定和要求,且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4.6 考核范围:采制样人员为4.1,4.3,4.5。化验人员为4.2,4.3,4.4,4.5。采制化人员全部。
  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环境条件
  5.1 天平室、制样室和测热室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2 天平、热量计、高温炉和干燥箱及器皿等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3 制样室必须备有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的破碎和粉磨设备及制样工具。
  5.4 对参加应考人员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经各单位自检后,再由各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认同。不符合规定要求,需经完善或更新后方可允许参加考核。
  六、考核及考核评定
  6.1 专业理论考核一律采用密封试卷,设考场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对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对化验员采用测定密码标样方式;对采制化人员既要考核现场采制样操作,又要测定密码标样。
  6.2 专业理论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以测定密码标样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正确及熟练程度为依据,按统一评分标准评定。
  6.3 专业理论考核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重复测定密码标样的平均值与其名义值相差小于或等于3S(S为标样特性指标测定值标准差)为合格;采制样员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6.4 操作技能的考核项目有燃煤的采制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分和高位发热量。考核操作技能的采制、化方法均采用国标或部标。
  6.5 专业理论考核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6.6 各网(省)局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评阅小组人员组成,报部考委会备案。考核评阅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2人。对试卷评阅有困难的单位,可提请考委会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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