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件是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在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整顿、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证性,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能胜任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争取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部质检中心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部质检中心根据所在单位的编制和任务配备正、副主任,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可下设站,实行两级管理。
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站长、副站长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不少于30%。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国家、部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八条 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整理、审核、批准制度;
4.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6.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
7.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的档案制度;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和检验制度;
9.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0.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2.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3.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4.本中心各试验室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5.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超载与失误的记载;
非标准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资料及校准方法。
6.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5)校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7.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8.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应具备与部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的需要。
1.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分类一览表和台帐,使用管理卡。
4.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标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凡属于非标准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的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
第十四条 部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实验室的采光、室温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3.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