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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设计若干技术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7.位于炎热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其热量室、精密仪表室,天平室及气相色谱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电除尘器控制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8.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温度限制值。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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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通风|   |  |  |  |  |  |  |     |   |
|室外计算|≤22|23|24|25|26|27|28|29 ̄32|≥33|
|温  度|   |  |  |  |  |  |  |     |   |
|----|---|--|--|--|--|--|--|-----|---|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  2|
|----|---|--|--|--|--|--|--|-----|---|
|工作地点|≤32|32|32|32|32|32|32|32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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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达不到表列温度限制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9.发电厂烟气中的SO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如需进行脱硫,应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必要时可先预留脱硫场地。
  30.凡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工程,其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按程序报批,以保证综合利用项目与发电厂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1.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工程设计,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大型发电厂应设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基层监测站。并根据职工人数及离城市远近条件,设置相应的卫生机构和救护设施。
  33.当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变压器和高压厂用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或其它灭火装置,其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101/mim.平方米。
  34.当设置电气设备、油系统的水喷雾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考虑能排泄消防废水,并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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