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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一)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
  (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
  (四)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基金组织不得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
  六、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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