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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

地矿部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发165号 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


  为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就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除国家黄金管理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采黄金矿产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的文件及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设计任务书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办全民所有制黄金矿山,应按《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的规定办理。开办乡镇集体黄金矿山按各省(区、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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