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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204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地矿局:
  你局《关于增列“贝壳砂,古牡蛎”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津地发〔1994〕69号)收悉。
  贝壳砂,属钙质砂;古牡蛎则是尚未硬结成岩的现代海洋生物遗骸,均为第四纪海洋地质作用的产物,可用于建筑材料、矿物饲料等方面,属于非金属矿产,应按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征收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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