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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请求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请求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函52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合法采矿权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你公司虽然在征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但亦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开采单位依法申请采矿权。
  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没有对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规定免缴条款。因此,凡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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