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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勘定
 行政区域界线试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 民综函(1990)109号)


人民政府:
  为完成省(区)勘界试点任务,国务院从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经费。根据量财使用的原则,我们决定按每公里800元(双方各400元)的统一分配标准核算每条试点线的经费,并实行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补足。
  现经核算,与的界线长为公里,应拨该条线勘界经费万元,安排你省(区)万元。由我部按工作进度分期汇拨给省(区)民政厅。
  勘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其开支范围为:(一)测绘费(包括界线的测量费,界桩的制作,运输、埋没及整理、验收费等);(二)资料费(包括工具书、购图、制图、资料收集整理和印刷费等);(三)器材装备费(包括勘界所必需的器材、车辆的购置、维修、检查、油料费等);(四)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通讯、交通、邮政及差旅费,用于野外实地调查的公用防寒、防雨、防晒、防高山缺氧用具费等);(五)会议费(包括有关勘界试点的各类协商会、业务技术会及总结会等);(六)调研论证费(包括调查研究论证有关勘界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费用);(七)档案费(保存勘界档案配置必要的设备、用具及复制档案的费用等)。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待省(区)界线勘定后,将经费使用情况连同勘界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

附:         勘界试点经费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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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 报 单 位   │                     │
├───────┬────┴───────┬───────┬─────┤
│勘  定  界│            │实  际  勘│     │
│线  名  称│            │界  公  里│     │
├───────┼─────┬──────┼───────┼─────┤
│  经   费│ 中央拨 │地方财力安排│  其   他│ 合  计│
│       ├─────┼──────┼───────┼─────┤
│  来   源│   元 │    元 │      元│    元│
├─┬─────┴─────┴──────┼───────┴─────┤
│ │(一)测绘费            │            元│
│ ├──────────────────┼─────────────┤
│经│(二)资料费            │            元│
│ ├──────────────────┼─────────────┤
│ │(三)器材装备费          │            元│
│费├──────────────────┼─────────────┤
│ │(四)办公经费           │            元│
│ ├──────────────────┼─────────────┤
│ │(五)会议费            │            元│
│使├──────────────────┼─────────────┤
│ │(六)调研论证费          │            元│
│ ├──────────────────┼─────────────┤
│ │(七)档案费            │            元│
│用├──────────────────┼─────────────┤
│ │   合         计    │            元│
├─┼──────────────────┴─────────────┤
│ │                                │
│简│                                │
│要│                                │
│说│                                │
│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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