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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条 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 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 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 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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