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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
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1979年9月5日 民发(1979)55号
公发(1979)138号)
山西省民政局、公安局:
山西省民政局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晋民字(1979)年393号报告收悉。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公安消防战士因公致残后残废金应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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