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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日 (1980)政联字2号
 民发(1980)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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