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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
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3年1月24日 民(1983)优4号)
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是行政管理机关,其工作人员的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遗属或残废者居住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发给。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过去遗留的此类问题,亦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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