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1983年4月11日 民(1983)优32号)
河北省民政局:
你局冀民优[1983]8号文收悉。关于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在乡残废人员人数不多,大部分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负伤致残的。为了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生活不能处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可参照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其发给时间,从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之日算起。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