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
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27日 民(1983)优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包括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个别在乡残废人员负担三分之一住院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