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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失效]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专利顾问。
 第六条 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
  (一)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掌握一门外语,做过三年以上科技工作或者做过五年以上与科技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受过专利法以及有关专利业务训练, 掌握与专利代理工作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从事涉外专利代理工作的,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家和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和条约,并且熟悉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中国专利局与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二)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经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由中国专利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并且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即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执行职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的;
  (二)严重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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