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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失效]

一、 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标准工资月数的计算:
(一) 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内累计发放的标准工资总额/当月月份
(二) 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标准工资月数=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
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或: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月标准工资总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无论是否达到应征奖金税的规定金额,在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均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月标准工资总额和缴纳的奖金税审查核实。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应限期补交入库;多缴纳的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奖金税额。
 第十五条 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其起讫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称“偷税”、“抗税”的解释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擅自扩大标准工资基数,少报奖金发放总额,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违抗税法规定,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的证明文件、单据、凭证,拒绝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拒不依法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申请复议时,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后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不服时,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利,税务机关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的,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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