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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审定和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审定
 和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船总规
 〔1985〕第1178号文发布)


  为了改进和简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计划管理,扩大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自主权,达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扩大基层企业自主权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对技术改造项目审定和计划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技术改造规划和建设前期工作:


 1.凡已确定产品发展方向和选定产品开发对象的企业,均应编制本企业总体或单项技术改造规划。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项目要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项目,只编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未确定产品发展方向和未选定产品开发对象的企业,可暂不编制。
 2.经批准设计任务书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总公司技术改造五年计划。总投资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在五年计划内单列项目;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总公司五年计划中预留的投资控制数内考虑。
 3.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1)项目建议书:是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咨询设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
  (2)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咨询、设计单位,对技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公司负责组织企业和咨询、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就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认为可行后,再推荐最佳方案,正式办理设计任务书审批手续。
  (3)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工作由企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属于其经营业务范围内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单项购置设备的项目,免编初步设计。
  (4)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编制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初步设计编制深度和要求,总公司另行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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