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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审定和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1.企业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也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申请贷款时,企业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2.折旧基金是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的性质,分别提取和使用生产性折旧基金和非生产性折旧基金。企业的折旧基金按规定由企业留用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上交总公司集中掌握,用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果较好的开发性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批准的大型骨干企业,百分之三十的折旧基金,从一九八六年起全部返回,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项目。这部分资金与总公司集中掌握的百分之三十的资金视同国家预算内拨款,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捆起来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时,也可结合进行技术改造,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折旧基金可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4.企业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折旧基金。
 5.企业除申请上述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外,也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一般技术改造贷款。使用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措施计划报总公司备案,但不计入总公司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六、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总公司备案。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2.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的月中旬向总公司作季度简报。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一月底前向总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3.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总公司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内容并参照“机械电子工业首批重点技术改造550项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验收。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编制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改造企业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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