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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失效]

一、 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二、 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直属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直属局审批;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发放。
三、 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各该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凡由市、县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项目, 其合同由各该市、 县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
四、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外国投资方或外国其他方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者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
 第五条 前条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在合同签字后的三十天内,由合同受方的签字单位向合同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审批:
一、 报批申请书;
二、 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三、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交其他审查合同所必需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合同审批申请书后,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二、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否完善;
三、 合同对所转让技术的产权以及由于转让而引起的产权纠纷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规定;
四、 合同对所转让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包括对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是否有合理的规定;
五、 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六、 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对等、合理;
七、 合同中是否有未经我国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八、 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我国现行法规的条款;
九、 合同中是否有损害我国主权的条款。
 第七条 合同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合同审批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完成审批工作:一、 凡经审查批准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颁发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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