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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

 二、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
  县和县以上政府和部门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均应纳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农民摊派。
  乡和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应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不同类型地区经济状况分别规定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和减免办法;(二)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目、限款额,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三)由农户和乡办、村办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担。对贫困户应酌情减免,高收入户应适当多负担一些,不要简单地按田亩或按人平均分配;(四)统筹费的使用,要兼顾乡和村两级的需要,由乡政府建立预决算制度,接受县财政的监督。
  属于群众联合举办的农田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要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
  乡(社)、村(队)企业存在的负担过重问题,各地也要规定必要的控制办法。
 三、目前有若干突出问题,要首先妥善处理。
  (一)一些地方的“集资”、“赞助”、“捐献”活动日益增多,必须严加控制,更不准摊派指标。
  (二)民兵训练规模要大大压缩。今年除军委总部下达的训练任务外,没有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再组织民兵训练,不要向农民筹款去建民兵训练基地。组织民兵担负各项勤务要严加控制,非特殊情况,要坚持谁使用民兵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
  (三)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一般不实行以金代劳。有的农户愿意以金代劳,可以允许。
  (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十分重要,应当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但钱要真正用在改善办学条件上,同时必须区别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规定不同的要求和进度。修建校舍要讲求实用,量力而行。对近几年农村教育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效益,要认真检查一次。
  (五)除县和县以上政府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除经当地群众民主制定的乡规民约的处罚规定外,没有县和县以上政府公布的条例和统一印发的单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农民进行经济处罚和没收钱物。照章处罚和没收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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