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行思想动员,发动全体公民积极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2)制定全国和省、地(市)、县、乡的普及法律常识规划;(3)培训一支合格的宣传员队伍,首先培训各级领导骨干;(4)编写教材;(5)进行试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都要有自己的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推动全面。
尚未完成准备工作的地方,应继续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抓好一百九十六个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县农村的法律常识普及工作。各地、各行业也要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和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总结考核阶段。考虑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准备工作进展不一致,实施阶段有先有后,考核时间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批普及的基础上,分批考核。
四、考核的方法和标准
个人考核标准是:
(1)所学内容考核合格;
(2)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懂得正确地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
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自己的本职工作。
单位考核标准是:
(1)参加学习并考核及格的人数达到规定指标,即个人及格率应达到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及格率应该更高一些。
(2)能够依照法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考核的方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考核及格的个人可发给结业证书或张榜公布。考核合格的单位,应发给合格证。个人的考核成绩应作为今后考核使用干部、确定职级、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对在普及法律常识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杨和奖励。
五、普及法律常识的组织领导
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主管, 组织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各部门通力合作。
各级党委应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其实施。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青工系统教育和学校正规教育之中。
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戒浮夸和形式主义;在方法上要实行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