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因参加军事训练
致残民兵在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后如何给予抚恤的函
(1984年9月5日 〔84〕民优字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关于
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来信或来电询问:对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的民兵按什么标准给予抚恤?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规定,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标准已同因战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统一起来。因此,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民兵的残废抚恤待遇应同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的军人一样,都按上述通知规定的革命残废人员因公残废抚恤标准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