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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抗日
 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11日 民(1985)优41号)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辽民优字[1985]53号请示收悉。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厅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一、对参加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包对敌作战负伤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者)、被敌捕杀,在敌监狱中受折磨致死的抗日义勇军官兵,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符合上述批烈条件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义勇军领导人,虽无遗属申请或其遗属在台、港、澳及国外者,从政治影响着眼,也应追认为革命烈士,并载入地方史志。这些人的批烈申请和手续,由其牺牲所在地或生前主要活动所在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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