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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 民(1989)年优字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一九八八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后,革命残废人员的称谓和伤残抚恤内容都有所改变。同时,革命伤残人员原持证件已使用将近十年,需要进行更换。为此,决定一九九0年对革命伤残人员普遍进行换发新证工作。我部统一印制的各类革命伤残人员证已发往各地。为使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件工作要稳妥而有秩序地进行。换证的基本原则是: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者,以证换证,原等原级,不全面重新检评伤残等级。个别残情明显发生变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的规定确需调整等级的,待换证基本结束后,作为日常工作处理。对死亡或因被判刑等失去享受抚恤条件的革命伤残人员,应停止抚恤,注销旧证,不换新证。对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革命伤残人员荣誉称号和提高伤残等级的,应予坚决纠正。
  二、换证时间为期一年。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年底全部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为合法有效证件。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三、新换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黑白像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加盖钢印。革命伤残人员较多,统一加盖钢印有困难的,可委托计划单列市或行署(市)民政局代为加盖钢印。新证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一九八一年换证规定办理。
  四、新证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残情等内容的记载要全面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伤残等级一律用大写。“填发机关”栏内加盖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章。“批准机关”栏内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对收回的旧证,应登记造册,作为历史档案妥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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