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
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
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1984年9月4日 〔84〕民优字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一些民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现作如下答复:
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机关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的,不发《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在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职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在残废抚恤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交家属保存,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或所在单位因公(工)死亡抚恤待遇的依据。
附: 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
复发死亡发给《因公牺牲证明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