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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退休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退休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2年10月8日内人干一字第294号)


龙烟钢铁公司焦化厂:
  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由部队转业地方工作而享受保留工资待遇的干部,在他们退职时,基本工资和保留工资应合并计发退职费;如系退休,退休后的退休费则只能按基本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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