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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立晋功、
 四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14日 民(1986)安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军队退休干部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稿)》颁发以前荣立晋功、四等功的,可按三等功计算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幅度,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从本通知下达的下月起执行,由发放退休费的民政部门审定增发其退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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