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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
 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对《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987年8月3日 民(1987)安字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土地管理局、物资局、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计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物资局、建设银行分行,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国家计委、总政治部等九单位《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家财力情况,第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任务,分三年安排,一九八七年先安排三亿元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今年建房经费的安排原则是:易地安置、单位已撤销的、有军队承担建房和换建住房的、征地已经落实的先安排;安置人数少的一次安排。各地要本着这个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建房任务和经费,做到下达一批经费,建成一批住房,确保建房任务的完成。
  二、各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领导小组和建房办公室,要有军队的同志参加。建房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计划、综合造价和选点,确定建房方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建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建房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建房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承办建房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选点、设计、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等工作的落实。建房办公室要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任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要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其选址、定点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选在生活、医疗、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费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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