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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
 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30日 (1990)政老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在应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按规定不需要政府建房,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由于居住分散,有的离地方安置管理单位较远,服务管理工作困难较多,给这些老同志的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确定: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配偶是军队安置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师职以上的离休干部,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可由军队干休所代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离退休干部,接到地方同意接收通知后,必须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关系全部移交有关民政部门。需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由本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代管手续时,军地双方组织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其移交当年的经费,仍由原部队负责解决;从代管的第二年开始,民政部门按国家下达的标准,将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管理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对地方政府规定的由地方财政开支的生活福利补贴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有关单位商定。属个人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按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属集体使用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掌握使用。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和经常性的文体活动由代管单位负责。是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可转到干休所党组织。医疗问题,经总后卫生部同意,仍按民政部安置局、全军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关于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疗问题的通知》([1987]政离发字第14号)执行。
  三、民政部门对军队代管的离退休干部,政治上要关心,有关重大活动要通知他们参加,重大节日和住院时应进行慰问。他们的生活待遇,国家有政策性调整时,军地双方要及时落实。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部队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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