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内务部关于报告自然灾害内容的通知
(1961年5月19日)
为了及时掌握今年的自然灾害情况,我们根据国务院一九六0年九月一日国内曾字第228号特急电报的通知精神,对报灾内容做了一些补充,兹将国务院要求报灾的主要内容和我们的补充意见函告如下:
一、受灾、成灾面积各多少亩,受灾、成灾面积中,水、旱、风、雹、霜(雪)冻、虫灾各多少亩。一种作物面积,同时遭受几种或几次灾的,只计算一次,避免重复。
二、受灾、成灾面积中,夏田、秋田各多少亩,其中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各多少亩(经济作物中,注明棉花、油料作物各多少亩),各占播种面积的百分之多少。
三、成灾面积中,减产三至五成,五成以上至九成及九成以上至完全失收的各多少亩。
四、粮食计划总产量多少斤,其中夏粮产量多少斤,减产多少斤;秋粮产量多少斤,减产多少斤;棉花和油料减产多少,占计划产量的百分比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