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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复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员牲口死亡可否用救灾款给予救济的问题
民政部复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员牲口
死亡可否用救灾款给予救济的问题
((81)民农字第33号 1981年10月23日)
山西省民政厅:
你省大宁县民政局来函请示农村社员牲口死亡后可否中用救灾款给予救济的问题。经研究,救灾款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住房方面的困难问题。社员的牲蓄死亡后不能用救灾款救济。
请你们转告大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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