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1989)民救函第91号 1989年3月6日)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发布的《
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1987〕农字20号文《关于
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至于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所指用“救济款”补助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费用问题,系指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中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项(此款从一九八0年已包干到地方)予以补助。因此把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补助残疾人的三项康复经费是不妥的,应即纠正;已经挪用的经费应速退还。
附: 湖南省民政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
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
(198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