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内务部关于归侨的安置和
困难补助以及侨务活动经费的预算范围问题的复函
(1962年3月22日)
广东省侨委和广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北京市民政、财政厅(局):
来函要求中侨委单独下达华侨事务费和归侨救济费指标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一、华侨事务费预算,一向就包括在地方行政管理费业务费中,现仍应在你省预算指标内统一安排解决,中央不另拨指标。该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侨务宣传费、归侨联合会活动费(组织归侨参观游览、座谈会以及归侨学生寒暑假活动费等)、归侨中上层人士统战费及华侨回国观光招待费等。
二、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的投资、归侨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