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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内务部关于归侨的安置和困难补助以及侨务活动经费的预算范围问题的复函

华侨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内务部关于归侨的安置和
 困难补助以及侨务活动经费的预算范围问题的复函
 (1962年3月22日)


广东省侨委和广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北京市民政、财政厅(局):
  来函要求中侨委单独下达华侨事务费和归侨救济费指标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一、华侨事务费预算,一向就包括在地方行政管理费业务费中,现仍应在你省预算指标内统一安排解决,中央不另拨指标。该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侨务宣传费、归侨联合会活动费(组织归侨参观游览、座谈会以及归侨学生寒暑假活动费等)、归侨中上层人士统战费及华侨回国观光招待费等。
  二、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的投资、归侨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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